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