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除了刑事案件需要我国公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外,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的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都是由原告方举证的,法庭的庭审非常注重证据。因此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也因为很多的举证不能使原告方承担了诸多败诉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简单的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一大难题,原本有理的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个案屡见不鲜。毋庸讳言,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已经成为妨害社会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谓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的各种情形。一般而言,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可能与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证据留存意识或者客观上证据灭失有关,但是司法机关不作为、司法救济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事人的败诉风险。 “谁主张、谁举证”是现代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事实上,很多国家在实行当事人举证主义的同时,不仅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有足够的制度保障,而且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时候还会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从而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制度模式。但是这一制度模式在实践中并未得以全面地贯彻执行。实践中,在当事人不能举证而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某些法官或者不愿增加麻烦,或者急于结案,又或者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以“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草草判决。 在此,“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原告必须首先承担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所以相比之下原告因为举证不能而要承担比被告更大的败诉风险,实践中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主要表现为原告举证不能。 如果原告方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的话,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方自行承担。所以到目前为止,关于举证不能所造成的后果,在我国司法界一直就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为很多情况下,可能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符合事实的,但确实没有相关证据,最后败诉的话,显然对原告是有些不公平的。 主张欠条藏猫腻举证不能会被驳回吗? 一般不会驳回,具体来说是需要法院判定借贷事实,然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怠于配合提供鉴定证据是否应担举证不能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判决,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对保护不利会导致什么结果 显然比竞争激烈下的情况利润要高,还有很多其他的不利情况,一项畅销产品,现在很多人产品公开了之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不利容易造成以下问题。例如,如果只能自己生产,第一、自己开发的产品变成了别人的专利;第二,即使没有被别人申请专利。当然,被别人申请了专利,如产品出口,容易被海关查封、难以形成垄断优势,造成了自己很被动,侵权他人专利,但是会有很多仿冒,这些情况不胜枚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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