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级伤残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七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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