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区别 |
释义 |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及抵押担保人的责任和期限。 简短概括: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在于标的物、转移占有规定、生效标志、财产损失负责人和处理方式。抵押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期间没有固定限制,需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或债权人要求确定。 法律分析 一、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区别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区别有: 1.标的物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的规定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 3.生效的标志不同 质押担保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 4.担保期间财产损失的负责人不同 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 5.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二、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抵押担保人的一般担保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2.抵押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多久 抵押担保的期间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并未限制时间。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免除保证责任的。 结语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有以下区别:1.标的物不同;2.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的规定不同;3.生效的标志不同;4.担保期间财产损失的负责人不同;5.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不同。抵押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期间需要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如果未约定,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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