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与核定 |
释义 | 各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统一申报,一票征缴,不允许选择单险种或个别险种缴费。 1、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数、该年度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该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按该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作为该年度月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保留整数)。 本人月均工资收入低于该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01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月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保底封顶办法予以核定。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的保底封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暂用上一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保底封顶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予以清算。 3、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申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可在3269元-16346元之间任意选择。该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对缴费差额予以补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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