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了为什么没有立案通知书 |
释义 | 目前,公检法机关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受理后无论是否立案,都应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对于管辖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立案后应制作立案通知书。对于特殊刑事案件,通知当事人可能有碍侦查活动的,可以暂不通知; 检察院对于受理的举报、控告等案件,立案后应制作立案通知书。对于重特大贪贿、渎职案件,通知当事人可能有碍侦查活动的,可以暂不通知; 法院对于起诉、自诉案件,受理后应制作立案通知书(起诉后经审查后交费,通知立案。不交费不予立案)。 公检法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不制作通知书。但在受理后可以转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将情况书面或电话告知报案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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