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修订版 |
释义 | 吉林省一级工伤鉴定的情形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等。此外,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双肘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膝以上缺失等也可被鉴定为一级工伤。其他情形也可参照法定规定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了一级工伤的具体条款。 法律分析 在吉林省主要有以下情形可鉴定为一级工伤: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其它法定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707μmol/L(8mg/dL)。 结语 根据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一级工伤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等情形。此外,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双眼无光感或光定位不准等情形也可被鉴定为一级工伤。其他情况也可以根据法定规定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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