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留他人吸毒罪要判刑吗 |
释义 | 只要是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容留的具体人数,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什么叫吸毒场所?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二、吸毒容留是如何认定 吸毒容留的认定如下: 1、客体方面。吸毒容留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吸毒容留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3、主体方面。吸毒容留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吸毒容留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过失不构成吸毒容留; 5、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如下: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 总之,吸毒容留需要从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进行认定。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或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可以有偿提供或无偿提供。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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