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在巡回法庭上审理? |
释义 |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包括全国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再审案件、不服高级法院决定的申请复议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等,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法律分析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拓展延伸 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纠纷。其中包括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谋杀等犯罪行为的审理;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的审理;行政案件,如行政争议、行政违法行为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争议等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侵权、商标纠纷等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如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申请撤销等的审理。巡回法庭作为地区法院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上述各类案件,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结语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要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此外,巡回法庭还负责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申请复议、再审的案件。同时,涉及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也在巡回法庭的审理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还可根据需要将其他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的设立和运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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