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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捕捉野生动物判什么罪
释义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刑罚判定标准,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标准以及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节严重程度判定标准。同时,该解释还涉及非法狩猎罪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刑罚,如果情节不严重,通常不会被判刑,只会被罚款。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至于情节是否严重的判定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7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可被分为三个等级:严重、一般和轻微。其中,严重情节的非法野生动物犯罪包括:
    1.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以上的;
    2.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以上的;
    3.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至1/3之间的。
    一般情节的非法野生动物犯罪包括:
    1.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以下的;
    2.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3以下的;
    3.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至1/3之间的,且未达到严重情节的;
    4.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至1/3之间的,且未达到一般情节的。
    轻微情节的非法野生动物犯罪包括:
    1.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以下的;
    2.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3以下的;
    3.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至1/3之间的,且未达到严重情节的;
    4.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在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4至1/3之间的,且未达到一般情节的。
    根据以上规定,非法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可被分为三个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非法野生动物犯罪,法律会根据其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罚。
    结语
    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刑罚,如果情节不严重,通常不会被判刑,只会被罚款。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不严重,通常只会被罚款,而不会被判刑。情节严重者则会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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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