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央产房在哪里过户,如何过户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中央产权房屋的过户流程和注意事项。央产房过户需要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超标处理结果、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过户前需卖方缴纳评估费,买方缴纳物业评估费。过户后需买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法律分析 中央产权房屋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业所有的房屋,对于二手央产房进行上市交易,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的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交易。那么央产房在哪里过户?央产房如何过户? 央产房在哪里过户 “央产房”业主可以自己去“交易办公室”,也可在定点经纪公司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与指引下填写。同时“央产房”业主需要出示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超标处理结果。报“交易办公室”核准。 办理央产房过户手续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完毕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买卖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除需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之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买卖双方提交材料:身份证明(核验原件),如本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市民提交身份证、居住证(寄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军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已购公房);(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者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交住房档案,否则无法在“交易办公室”进行核准工作)。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所有权证无图,则不需提交。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式三份;完税凭证;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发票。 央产房如何过户 1、委托、交易:“央产房”业主可自行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经纪公司负责寻求客户。“央产房”业主与定点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经纪公司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成交意向。 2、签合同:“央产房”业主如果自行寻找买房客户,建议您一定要与买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定点经纪公司,则经纪公司为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3、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评估买方自行或者定点经纪公司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买方缴纳),评估费=评估价×3‰。 4、物业交割;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经纪公司经纪人陪同,进行水、电、煤气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5、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央产房”业主应督促买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供暖合同》,免去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拓展延伸 央产房过户手续及注意事项 央产房过户手续及注意事项是针对中国央产房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央产房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所持有的房产,而过户则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央产房过户手续及注意事项主要涉及房屋过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在央产房过户过程中,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房屋过户应当经过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房屋过户费用由双方协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在央产房过户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房屋过户前应当进行房屋权属调查,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合法。 2. 房屋过户时应当准备好相关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3. 房屋过户费用由双方协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4. 房屋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者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纳房屋过户税等。 5. 房屋过户过程中应当由具有房屋过户资质的机构进行,确保过户过程的公正、合法。 央产房过户手续及注意事项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房屋交易的安全、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在央产房过户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沟通协商,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央产房过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买卖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不能到场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过户前还需要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和提交相关资料,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等。过户后需要办理物业交割和新的物业供暖合同签订。如果想委托经纪公司进行过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经纪公司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成交意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