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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户房产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释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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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