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吉安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
| 释义 | 一、吉安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第三款: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第六条: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一章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第二章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二、吉安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的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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