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一方拒绝让对方探望子女,是否存在合法的依据?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义务。协议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父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如果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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