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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一方拒绝让对方探望子女,是否存在合法的依据?
释义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义务。协议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父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如果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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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