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万元被骗,如何是好? |
释义 | 网络诈骗被骗金额达2万以上应立即报警,根据《刑法》第266条,此金额已构成诈骗罪,可立案侦办。《两高解释》规定,诈骗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法律分析 被骗了应该进行报警处理,如果说是在网络行被骗了就要抓紧时间了,不然的话追回来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很多,2万已经构成诈骗罪可以进立案。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被骗两万元,如何追回损失? 如果您被骗了两万元,追回损失可能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但以下是一些步骤和建议,希望能帮助您: 1.立即报案:向当地警方报案,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包括骗局的细节和涉及人员的身份信息。 2.收集证据:保留所有与骗局相关的证据,如通信记录、交易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将有助于您追踪资金流向和证明您的损失。 3.联系银行:立即通知您的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他们可能能够采取措施冻结或追回被骗的资金。 4.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以及可行的法律途径。他们可以帮助您起草法律信函,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5.警惕其他受害者:与其他可能受到同一骗局影响的人联系,共同行动,增加追回损失的机会。 6.向相关机构举报:向相关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互联网平台举报骗局,以防止更多人受到损失。 请记住,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追回损失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因此,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被骗后应尽快报警,特别是在网络行骗案件中,时间非常关键。否则,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2万元的损失已构成诈骗罪,可以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刑法规定,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受到相应刑罚。如果您遭受了此类损失,以下是一些建议:立即报案、收集证据、联系银行、寻求法律援助、警惕其他受害者、向相关机构举报。请注意,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成功追回损失取决于多种因素,因此寻求专业法律建议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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