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保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二条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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