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 办理 抵押 登记需要双方配合才能完成的,对办理抵押登记负有共同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 民法典 的立法精神,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 合同订立 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合同成立 后需要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有办理登记义务的当事人而未办理的,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能取得 抵押权 , 抵押合同 如约定“登记生效”,则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 债权人 仅能以抵押人不配合为由向抵押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