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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确认
释义
    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一、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后生效,所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当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的财产上的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并据此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
    二、共同抵押的概念是什么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
    三、不动产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如无其他约定,比如附加的条件或附加生效的期限,不动产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等适宜,自合同成立时即可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附加约定条款的除外。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效力。不动产合同属于设定房地产物权的合同,即使合同义务人未进行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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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6: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