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缴费结算就是指社保缴纳完费用以后,每年会按一定的利率累积利息并进行结算。利息是定期结算的,而且通常情况下社保利息是高于普遍银行存款利息的。大部分地区的社保缴费结算的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结算后账户中的钱可以成为社保账户活期余额。社保结算,因为每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到了年底以后。都是要进行结算的,也就是说个人缴纳的要进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要进到国家的养老统筹账户,所以在医保结算的同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要停止交费的,等到社保结算完成了以后,那么你就可以继续缴费了,因为社保在结算的过程中,社保的系统就已经关闭了。新参保单位可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单位登记,由结算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必须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结算中心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