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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的交通肇事处理措施
释义
    交通肇事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处理和交通肇事无力赔偿的解决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受伤的责任由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同时第三方侵权者也要赔偿。补充赔偿责任包括顺位的补充和实体的补充,但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偿责任有限,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可能小于直接侵权者的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何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无力赔偿怎么办
    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包括顺位的补充和实体的补充,但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其自己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因此,在交通肇事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责任承担范围,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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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