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共犯怎么认定 |
释义 | 交通肇事案件中,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则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要件,包括二人以上的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然而,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视为共同犯罪,而是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条款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同时,尽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国外是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在我国国内也有不同意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是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将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三个要件。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分别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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