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2、软管长度应小于2米。软管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 3、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