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我国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 1.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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