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
释义 | 可以强制执行。 农村自建房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的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的,均可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自建房屋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房屋的,法院一般会对房屋进行拍卖。 根据法律规定,当农村自建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将其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自建房,也叫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建设用地范围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越来越稀缺。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城镇提高了拿地门槛或者禁止建设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减少。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虽然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但是也算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胜诉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败诉方的农村宅基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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