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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案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调查权限管理范围之内,那么公安机关将需要把案件交由有相关权限的机构来进行处理。但是需要通报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来进行签字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移交。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公民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应当及时的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应当及时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一、贵州独山县发生一起3死1伤重大刑案,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5月22日,贵州独山一街道办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据独山县公安局23日通报,5月22日7时57分许,独山县井城街道办事处发生一起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重大刑事案件。
    通报称,案件发生后,省、州、县三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开展全力侦破。经14小时全力侦查,于2021年5月22日21时47分在百泉镇凤汝村新街组将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男,38岁,贵州省独山县人)抓获,案件成功告破。
    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立案侦查,对杀人现场进行勘察,提取痕迹物证。与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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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