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毕业生落户需要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社保局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