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要约收购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
释义 |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等。前述法律规定,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一、公司上市需要准备哪些内容 公司上市需要准备内容如下: 1、报告;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和证券公司推荐; 7、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收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确定具体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相关费用。 二、应该如何接受要约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三、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在证券法中,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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