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2020 |
释义 |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根据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申请免交诉讼费的条件: 1、追索赡养费、抚恤金的; 2、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其他收入的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1、败诉人负担。这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如双方当事人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则按其责任大小和胜败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上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的分担,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原告撤诉及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由原告负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困难的,可以想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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