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哪些情况可以生育三孩?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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