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父亲的房子没有土地证是父亲的没有房产证 |
释义 | 一在时间顺序下,1988年分家(已明确写出四围),1998年填写和制作“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2007年法院判决以1988年分家单为准进行的判决是否可以理解为1998年的房本是无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向国土局出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加入我父亲的名字。答:2007年的民事判决是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因此可以讲房屋的物权归属你爸爸,您爸爸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任何人不得阻碍。房屋的使用权的问题上,还是以登记为准。在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还是需要您爸爸的二哥出面解决的。依据我国的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本身对应的使用权您父亲依然有使用权的。这是一个物权和行政审批权的矛盾所在。 2、按照法院判决,原文如下:位于XX号院西边的北房三间中的东首一间归我爸爸所有,西首两间归被告我爸爸的二哥所有。在分家单中,我奶奶已写明房屋四围,法院判决没有提到院子(四围)的归属,是否可以理解法院判决是按照分家单中所写含有四围(院子)?还是只是单纯的房屋?答:民事判决中未提及的内容不能做个人理解,当法院没有明确前期下,依据相邻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及房屋判决中对物权处分的情况来讲我认为是一种共有状态。 3、是否可以申请按照判决,由村委会或国土局申请将北房三间及分家单中写明的四围,分成两户?各单独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答:按照目前的土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分户、分批宅基地,但是原来的住房格局将会被全部打破。但您的权利应该是可以扩大的。 4、在此事当中,村委会和国土局到底充当什么角色?到底法律上有没有对此事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决方法?答:您好,国土行使的是行政权利,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如果行为损害了第三人或者相对人权利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行为并且确定新的法律关系。这样子才会有保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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