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失职应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一、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有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7种)和事实原因(包括死亡和丧失国籍)两种。 二、撤职免职的区别 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一是性质不同。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二是条件不同。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三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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