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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草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释义
    起草合同其实也就是订立合同的第一步,只要先起草出来了合同的具体内容之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中不合适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这样最终才能定稿。那具体合同起草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第一、动笔之前的准备工作1、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2、思考可能发生的情况。3、查找类似的合同。4、在书本、光盘或因特网上搜索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5、如果没有特别申明,不要在“意向书”上签字。第二、起草合同中的具体操作问题1、从简单、典型的合同入手。2、在合同的第一段写清楚双方的名称。3、确定合同双方的别称或简称。4、小心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或简称。5、在合同的第一段要为书写“签约时间”留下空格。6、引述语的书写。7、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8、在撰写每一段落时要内容集中。9、随时记下一些需要添加条款、措词和问题。10、除非是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一般不要在合同中重复陈述某个内容。
    一、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
    2、明确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
    3、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4、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二、日常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修改合同就像医生看病,虽谈不上望闻问切,却也与此八九不离十。首先需要在通读合同之后发现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在我们日常修改的合同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选择文书范本错误,导致合同的建立的法律关系出现错误。对于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而言,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因此在草拟合同的时候多半会选择在网上搜索一篇相关的合同范本,将相关信息修改之后就直接发给律师,这就很容易导致合同范本选择错误,从而使得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错误,其表达的意思与客户的真实想法出现偏差。
    第二,合同逻辑思维不清晰,结构混乱。在客户草拟合同的时候,有时候不会考虑合同的结构是否清晰,条款是否完善,多半是用日常的语言将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阐述出来,大致的形成一个粗糙的框架,然后交由律师修改,这种问题的普遍存在就要求我们律师不仅做到防控风险,还要做到将合同进行完善和美化,将合同中的日常表述转化为专业的法言法语并建立清晰完善的合同架构。
    第三,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明确的约定双方权责。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势必会出现漏洞,若无纠纷产生则相安无事,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合同便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不可过于繁杂,但是也必须能够明确的约定双方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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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