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并不是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的,存在下列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一般情况下,能够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