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是否需要赡养有子女在世的老人? |
释义 | 老人有子女在世,不能要求孙子赡养,但若子女无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尽抚养义务,则有权要求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赡养。后赡养义务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义务,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法律分析 一、老人有子女在世能否要求孙子赡养 老人有子女在世,由子女承担赡养责任,不能要求孙子赡养。但子女不具有赡养能力,并且祖父母对孙子尽抚养义务的,有权要求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后赡养义务是什么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老人有子女在世时,赡养责任应由子女承担,不能要求孙子赡养。然而,如果子女无力赡养且祖父母对孙子尽抚养义务,祖父母有权要求具备赡养能力的孙子赡养。此外,后赡养义务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赡养义务,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内容是给付生活费。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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