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主要内容及作用。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记录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持有的权证,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开性,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书,可作为权属争议的解决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法典》。 法律分析 1、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2、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 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3、《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比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4、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用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人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5、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 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结语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文件。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权证是权利人的权证,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由登记机构管理。依法登记后,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包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法典》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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