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