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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
释义
    

法律主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法律客观: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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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