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在法律上具有两种身份 |
释义 | 教师在法律上具有的两种身份是普通公民和专业人员。 教师的权利如下: 1、教育教学权。这个权利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必备的权利,任何人以及组织不得剥夺以及侵犯; 2、学术研究权。这个权利是教师作为教学专业工作人员享有的基础权利。教师有权进行科研以及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也有权在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 3、指导评价权。这个权利是教师能够指导学生的学业以及发展,对学生的品行以及学业成绩进行评定; 4、报酬待遇权。这个权利是教师能够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教师能够对学校教育以及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以及意见; 6、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利,能够提升自身素质水准以及业务水准。 教师属于劳动者的原因: 1、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而获致工资者,教师实际上是受国家或学校雇用而取得劳动报酬;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须受校长监督,并应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人的从属性; 3、教师受雇用以换取工资报酬,属于脑力劳动者,不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但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教师为公务员的原因: 1、教师劳动报酬来自于国家预算,教师资格由国家审定; 2、为延续人类文明,国家对教育必须采取保护、扶持的态度,教育领域属于国家公权力介入范畴,具有“给付行政”的性质; 3、为履行教学职责,教师基于国家或学校的授权委托,有权对学生的身心施加影响,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权; 4、公务员种类繁多,且有广狭之分,一般学者都不否认教师为广义上的公务员。 综上所述,教师与学校或国家间虽存在从属关系,但其在教学及辅导学生方面具有相当的自主权,有权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的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这与劳动者须接受雇主的指挥命令,不能拒绝雇主所安排的工作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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