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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公殉职与因公死亡有什么不同
释义
    该段落主要介绍了因公殉职和因公死亡的概念以及相关规定。因公殉职是指公职人员、公司员工以及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献出生命;而因公死亡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此外,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不同情况执行。
    法律分析
    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因公殉职的情况,这类事件是指公职人员、公司员工以及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献出生命。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因公死亡”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认定为工伤,还应当领到供养家属抚恤金。你还可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死亡时,其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然而,该通知并未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因此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6个月,而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则为退休前工资的40%。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其身份和工资水平进行区分,并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因公殉职的情况。这类事件是指公职人员、公司员工以及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献出生命。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
    法律依据
    军人保险法(2012-04-27)\t第十一条\t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监狱法(2012-10-26)\t第六十九条\t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t第三十九条\t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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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4: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