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劳动者不满16周岁,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因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强制性规定,与并不存在用工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童工的权益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