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的金额是赔偿金额,相关规定如下: 1、结案标的额是当一件案件审结以后,最终在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数目; 2、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所以结案标的金额是多少,就是代表最终会判决被执行方赔多少钱; 3、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