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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所有权转移条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和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风险由谁承担等内容。其中,动产通常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即货物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法律分析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条件
    1. 动产通常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殊手续。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即货物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三、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的风险由谁承担
    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海上风浪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货物运输风险(Risk)是指在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转运等与运输有关的各环节所发生的意外灭失和损害,这种意外灭失和损害的发生,与买卖双方的责任无关,不是由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而是由买卖双方责任以外的第三方(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或自然界或社会等原因造成的。
    运输风险的发生与买卖双方当事人责任无关,但运输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却需要由双方中的一方来承担,究竟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需要根据风险在哪一方的身上来确定。风险在谁的身上,就由谁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果风险在卖方身上,即卖方承担风险,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由卖方承担,卖方或是自行承担,或是向第三责任方索赔,或是向保险人索赔;如果风险在买方身上,则由买方承担货物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买方或是自行承担,或是向第三责任方索赔,或是向保险人索赔。
    拓展延伸
    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形式与要求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转让不动产:
    1. 依法经占有人同意;
    2. 依法进行交易;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登记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登记的;
    4. 不动产物权人、受让人受让的不动产物权与其原权利不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
    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不动产物权人、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 不动产物权人、受让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4.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形式包括:
    1. 合同转移:不动产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其权利转移给他人;
    2. 法定继承转移:不动产权利人在法定继承中,通过继承方式将其权利转移给他人;
    3. 权利处分:不动产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其他组织;
    4. 抵押登记转移:不动产权利人将其权利抵押给他人,并在抵押权设立时办理登记。
    总之,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形式与要求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基本规定。在不动产权利转移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以保证物权关系的清晰明确。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即货物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风险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如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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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