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注册商标 海关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 知识产权 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