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隐患整改措施 |
释义 | 把保护人身安全行作为消防法规调整的主要内容,设计强制性规范来调整法律主体间的关系,严把公众聚集场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审查关,而把财产关系的调整更多地交给民法,通过多种保险费率和选择性规范的设计来调整各法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消防需求,具体地说,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建筑消防设施的立法,对涉及财产的厂房与库房在意满足人员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放宽,企业可以通过保险转移火灾风险或通过加强自身消防管理来弥补,以便法律主体更好地行使物权,充分发挥企业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消防法规具有更大的适应性,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 严格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 《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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