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把保护人身安全行作为消防法规调整的主要内容,设计强制性规范来调整法律主体间的关系,严把公众聚集场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审查关,而把财产关系的调整更多地交给民法和合同法,通过多种保险费率和选择性规范的设计来调整各法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消防需求,具体地说,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建筑消防设施的立法,对涉及财产的厂房与库房在意满足人员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放宽,企业可以通过保险转移火灾风险或通过加强自身消防管理来弥补,以便法律主体更好地行使物权,充分发挥企业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消防法规具有更大的适应性,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 法律依据: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