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O2O网络金融借贷有哪些优缺点? |
释义 | O2O网络金融借贷的优点包括:年复合收益率高、灵活性高、满足性强、快速放款、投资风险低、操作简单。但网贷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包括无抵押、高利率、信用风险、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出现满足了人们临时性资金周转不灵的需求,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和信用问题。 法律分析 O2O网络金融借贷的优点包括: 1. 年复合收益率高:相比较普通银行的存款利率(年利率一般在3%)以及理财产品、信托投资(年利率一般在10%)等,网贷产品的年复合收益率明显更高。 2. 灵活性高:网贷平台提供的产品种类多样,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3. 满足性强:网贷平台提供的贷款金额较大,可以满足不同规模企业的资金需求。 4. 快速放款:网贷平台审批流程快,用户提交申请后,通常可以迅速获得贷款。 5. 投资风险低:相比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网贷平台的投资风险较低,用户可以更加安心地使用平台。 (2)操作简单 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 (3)开拓思维 网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 2、网贷的缺点 (1)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3)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二、网络借贷出现的背景有哪些? 1、需求决定了供给。 每个人难免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例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工作培训费用等等,虽然资金缺口不大,但在短时期内就是无法拿出这笔钱。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出现以前,个人通常可以通过向朋友借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难题。 2、借贷自由,流程简单、快捷。 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网友只需注册成为网络个人借贷平台的会员,在一系列身份验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帖借钱。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相比于银行贷款复杂的手续,这种交易就像网上购物一样自由,对放贷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较方便。 3、新的理财途径。 相对于股市、不动产、黄金等其他投资品种来说,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条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达近30%的丰厚投资收益,无疑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且,投资的门槛低,并无资金上的限额要求,这就对那些手上资金不多而又想投资的个人来说很有吸引力。 拓展延伸 O2O网络金融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具有许多优势。首先,它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无需到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排队等待,大大提高了贷款效率。其次,O2O网络金融借贷的利率通常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低,为借款人提供了更低的成本。此外,O2O网络金融借贷的审批速度也更快,通常只需要数分钟即可完成审批。 然而,O2O网络金融借贷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由于大多数O2O网络金融借贷平台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监管,可能存在一些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可能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其次,一些O2O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存在不透明的收费标准,可能会让借款人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此外,由于大多数O2O网络金融借贷平台都没有提供担保措施,因此风险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O2O网络金融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些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在选择O2O网络金融借贷平台时,需要仔细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并了解相关风险。 结语 O2O网络金融借贷的优点包括:年复合收益率高、灵活性高、满足性强、快速放款、投资风险低、操作简单。但网贷的缺点也十分明显:无抵押、高利率、信用风险高、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出现满足了人们临时性资金周转不灵的需求,提供了便捷的借贷服务。然而,由于其高风险性,用户在选择网贷平台时需要注意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t第二十一条\t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t第十九条\t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01-08)\t第十六条\t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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