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房屋赠与有哪些流程 |
释义 | 在房屋赠与过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交相应的材料。首先,赠与人和受赠人需要签署确认书和无偿赠与协议,明确表示赠与是真实意愿,受赠也是真实意愿。其次,需要进行评估,评估费为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然后,需要办理赠与公证,赠与公证费为评估价的2%。接着,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并缴纳契税、印花税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此外,如果赠与的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1. 签署确认书 在房管局,与父母一起签署确认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及受赠人需同时签署无偿赠与协议,明确表示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二、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将房屋权属登记为受赠人的名下。同时,受赠人还应当妥善保管赠与的房屋,不得损毁、翻修或者擅自处分。 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约定附义务,例如受赠人应当如何使用房屋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等。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未约定附义务,则赠与人的房屋权利转移对受赠人不发生效力。 在房屋赠与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房屋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房屋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并妥善保管赠与的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约定附义务,如果未约定,则赠与人的房屋权利转移对受赠人不发生效力。在房屋赠与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赠与合同纠纷。 结语 在进行房屋赠与过户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以及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赠与则可以免除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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