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不同的事项。遗嘱公证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并且遗嘱公证只能公证属于遗嘱人的部分。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需要保留份额,有共同财产同时申请时,应该分别设立处分各自的份额,遗嘱生效前可以进行修改,除自书、代书、录音等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录音录像。不宜公开的应当进行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