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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罪行的法律制裁
释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核材料等禁止出口的物品,以及其他非法货物,偷逃关税的严重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走私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指出,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将走私行为分为不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走私者做出相应的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涉及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等禁止出口的物品,以及其他非法货物。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不同情节的走私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作出了解释。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不同金额范围内的,将根据情节认定其严重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走私行为中存在特殊情形的,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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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