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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是什么
释义
    一、留置物的所有权等原有权利。在原有权限范围内,留置物所有人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相应的处分。
    二、留置物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一、遗失物善意取得质权,是属于什么行为
    遗失物善意取得质权的规定是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遗失物是归属失主所有的,如果失主找到该物,可以直接归还,若是对方无意侵占,而归为个人所有,那么是不会构成侵占权的,因为对方是偶然而非故意,而针对于故意占有的,那么其是富有责任的,需要对物品的损坏等承担责任。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几个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二、留置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留置权是有期限的。详情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留置物,以所得价格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行纪人不干了还留置权吗
    行纪人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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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6:29:17